(2016)云25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民初97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杨顺昌,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XX。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杨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春节相互认识,于农历二月按民族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1998年12月1日生育一女王XX,2001年生育一子(已病故)。2007年在蒙自市期路白乡政府登记结婚。因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性格不了解,基本不存在恋爱感情,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2009年原、被告所生的儿子生病时,被告对儿子的病情不管不问,导致儿子因病死亡,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同年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生育长女王XX,由原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于1996年春节认识,于同年农历二月按民族风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8月30日在蒙自市期路白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8年12月1日生育长女王XX,2011年7月1日生育长子王XX(2009年病故)。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杨XX于2009年带长女王XX离家与被告王XX分居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录音碟片一张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对于婚姻、生活的态度分歧较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杨XX于2009年离家与被告王XX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共同生育女儿王XX,由其抚养。现双方所生女儿王XX从2009年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结合实际情况,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视为其放弃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女王XX,由原告杨XX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彬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