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停与宿州新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停,宿州新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停,农民。被执行人宿州新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徐冬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有变速箱体六十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变速箱体六十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