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东升与被申请人陈永平再审审查阶段驳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东升,陈永平,文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东升。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平。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文冰。再审申请人赵东升因与被申请人陈永平、第三人文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东升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即领条及宣州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证明系陈永平出具领取140万元保证金的领条,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陈志雄出具了领取140万元保证金领条的事实。(二)陈永平与赵东升之间的180万元纠纷实际系合伙债务纠纷,一审判决认定陈永平与赵东升之间的180万元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错误,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陈永平与赵东升之间的180万元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在该笔借贷关系发生后,赵东升通过银行汇款给陈永平的款项也足以清偿该180万元借款。据此,赵东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案涉180万元借条及汇款凭证均写明180万元的性质系“借款”,且该笔款项是赵东升用以偿还其对第三人文冰的借款,与合伙债务无关,一审判决认定陈永平与赵东升之间的180万元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正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亦正确。(二)该笔借贷关系发生后,虽然赵东升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给陈永平,但是陈永平亦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给赵东升,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故不足以认定案涉180万元借款已经完全得到清偿;赵东升主张该笔债务已经得到清偿,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陈永平仍持有债权凭证,故对此不予支持。(三)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140万元保证金的流向情况属于合伙债务纠纷,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流向情况并不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此,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赵东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东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代理审判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