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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书坤与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坤,陈金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4号原告刘书坤,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金生,男,年龄不详,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坤与被告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坤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