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书坤与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坤,陈金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4号原告刘书坤,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金生,男,年龄不详,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坤与被告陈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坤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