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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89号原告杜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