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炳成。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