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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恢执字第2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玺、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玺,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恢执字第2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玉玺,男,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杨集周集村。法定代表人:刘桂香,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聊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21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不宜处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07)聊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