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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南昌恒源印务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恒源印务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熊文清,熊文兰,胡小平,龚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28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29-7。负责人:陈玮。被告:南昌恒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石泉村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203184-2。法定代表人:熊文兰。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住所地:解放西路726号(南昌大众印刷总厂内)。经营者:胡小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文清,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告:熊文兰,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胡小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龚小平,女,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诉被告南昌恒源印务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熊文清、熊文兰、胡小平、龚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熊文兰名下的位于青云谱区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福祥家园二期1栋二单元902室)房屋和被告龚小平名下的位于西湖区桃苑苑中园1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熊文兰名下的位于青云谱区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福祥家园二期1栋二单元902室)房屋和被告龚小平名下的位于西湖区桃苑苑中园1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追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