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02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依法进行了送达,并未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住址和工作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