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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红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541号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龙湖水晶郦城K15,组织机构代码:78159324-X。法定代表人:施焯荣。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明,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江,男,1979年1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红江名誉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扈家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静、人民陪审员何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伟、刘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红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注册在重庆市渝北区的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法拉利、玛莎拉蒂进口汽车销售。2013年7���15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预付人民币200000元,后因被告未按时提车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被告多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原告经营场所闹事,采取用车辆堵门、在汽车展厅及办公区域抽烟、吃零食、故意乱扔垃圾果皮,泼洒可乐饮料及盒饭汤汁、驱赶客户的方式扰乱原告正常经营。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内外及车辆张贴含有诽谤文字的纸张,散布损害原告名誉的不实言论。被告前述种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扰乱了原告正常经营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商誉,造成原告销售的法拉利及玛莎拉蒂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并造成店内的法拉利、玛莎拉蒂多辆名车内饰及外观受损,办公区域内的地毯及地面污秽不堪。原告为恢复经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委托专业的清洁机构对法拉利、玛莎拉蒂车辆及办公区域进行清洁维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在重庆市市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400元。被告董红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预付人民币200000元,后因被告个人原因不愿意提车,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解除了与被告的合同并不予退还200000元预付购车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5年6月25日、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15日、7月16日,被告董洪江驾驶车辆(渝G302**)堵住原告经营场所销售门面,并在原告经营场所内外及车辆张贴打印有“黑心汽车经销商骗取订金两年以各种欺骗方式迟迟不退还客户应退数十万订金”等文字的纸张。在上述时间,被告多次带着其他人员到原告经营场所,采取用车辆堵门、在汽车展厅及办公区域抽烟、吃��食、故意乱扔垃圾果皮,向汽车展厅内的车辆泼洒饮料及盒饭汤汁的方式扰乱原告正常经营。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新洁净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约定重庆新洁净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办公区域及销售大厅地面、地毯及玻璃幕墙上的污渍等区域进行保洁服务。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新洁净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约定重庆新洁净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店铺卫生间、办公区域、销售大厅地面、地毯、办公家具、墙面及玻璃幕墙上的污渍进行保洁服务,原告共计支付保洁费7900元。2015年6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欧意泰克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美容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对玛莎拉蒂QPV6及法拉利458Speciale两辆车进行精致洗车深度美容,原告共计支付服务费5000元。2015���7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欧意泰克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美容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对玛莎拉蒂Ghibli一辆进行精致洗车深度美容,原告共计支付服务费25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记录、《汽车销售合同》、《保洁服务合同》、《汽车美容服务协议》、照片、视频、报警说明、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商誉侵权直接损害他人对生产经营者的信赖程度与社会评价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内外张贴“黑心汽车经销商骗取订金两年以各种欺骗方式迟迟不退还客户应退数十万订金”等文字的纸张,原告作为销售法拉利及玛莎拉蒂等名车的销售商,被告该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商誉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在重庆市市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带人在原告的汽车展厅及办公区域抽烟、吃零食、故意乱扔垃圾果皮,向汽车展厅内的车辆泼洒饮料及盒饭汤汁,造成三辆待售车辆受损,原告为清洁待售车辆及办公区域的污渍,共计支付清洁服务费154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红江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重庆市市级报纸向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二、被告董红江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4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董红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0元,由被告董红江负担,此款原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扈家瑜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