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克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克辉,沈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汪钢令,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克辉,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沈小辉,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沈克辉、沈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高民二初字第20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沈克辉、沈小辉应支付申请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4000.0元,承担执行费2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沈克辉;沈小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高法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