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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奇驰与方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奇驰,方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759号申请执行人高奇驰,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方弢,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高奇驰与被告方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奇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弢支付人民币1,306,46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拍卖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拍卖处理,而抵押物的处置需要较长时间,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抵押物处置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