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执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荣强与秦加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强,秦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76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强,干部。被执行人秦加忠,工人。申请执行人陈荣强与被执行人秦加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沛大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秦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荣强欠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秦加忠承担。”因被执行人秦加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荣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秦加忠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秦家忠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查封;查询其房地产、土地、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荣强与被执行人秦加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秦加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7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朋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