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蔡晓兰与胡才澄、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兰,胡才澄,杨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兰,女,住永修县。被执行人:胡才澄,男,住永修县。被执行人:杨菊英,女,住永修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蔡晓兰与胡才澄、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才澄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