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914号原告: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利。委托代理人:王青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宁昌。委托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同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08.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