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小艳与杨德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艳,杨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61号申请人高小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杨德宝,现羁押于绥棱县。申请人高小艳因与被申请人杨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承包的杨德宝承建的位于XXXX名苑小区相应价值楼房:X号楼X单元高层XX层X户楼房予以保全,并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小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承包的杨德宝承建的位于XXXX名苑小区相应价值楼房:X号楼X单元高层X层X户楼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