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富英与洪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49号申请人姚富英与被执行人洪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4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富英于2016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但其名下有商品房一套(该房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富阳支行)。被执行人除被抵押的房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