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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2刑初28号公诉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5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洪某某持E类驾驶证,醉酒后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洪某)沿上瑞线从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乡往县城(平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750Km+500m(地名五里上)时,被告人洪某某在超车过程中该车车头部位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姚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侧驾驶室部位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屏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医院医师依法为被告人洪某某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样乙醇含量为247.5毫克/100毫升。2015年10月31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在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内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交通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辆到达后,姚某某与医务人员一起将被告人洪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之后,被告人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洪某某在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7.5毫克每100毫升,且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均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洪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林-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