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东、金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海东,金敏,周成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1551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告:徐海东。被告:金敏。被告:周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东、金敏、周成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