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子才与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才,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澧县七杯茶小吃翊武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00098号原告夏子才。委托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运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欧鹏,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周德睿,市长。委托代理人曾晓红,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澧县七杯茶小吃翊武路店。经营者胡桂林。委托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子才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子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子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子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子才负担。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