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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孝杰与陈艺城、黄梅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杰,陈艺城,黄梅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55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杰,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艺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梅环,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杰与被执行人陈艺城、黄梅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陈艺城、黄梅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孝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900元。执行中,暂查没有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孝杰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