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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武宏、马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武宏,马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758号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被告武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马琪,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宏、马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宏、马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2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