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武宏、马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武宏,马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758号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被告武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马琪,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宏、马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鑫达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宏、马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2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