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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孙立红、杜梦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孙立红,杜梦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26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7608-X。负责人:徐小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有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红,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杜梦娇,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立红、杜梦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孙立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金色维也纳1栋1705室,本案应由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孙立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被告杜梦娇均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立红虽主张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金色维也纳1栋1705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孙立红的户籍地为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属于合肥市蜀山区管辖范围,谷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立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受理费80元,由被告孙立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