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执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梅传瑶与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股金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传瑶,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梅传瑶,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义满,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杨义满,董事长。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梅传瑶与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义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83400元;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发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冻结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号为000000064项下的325万元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号为000000064项下的全部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