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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夏克木与夏碎顺、陶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克木,夏碎顺,陶春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夏克木。被告:夏碎顺。被告:陶春菊。本院受理原告夏克木与被告夏碎顺、陶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克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克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克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20元,均由原告夏克木负担。审 判 长  梅盈碧人民陪审员  林飞云人民陪审员  廖臻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