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应东与张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东,张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78号原告:吴应东。被告:张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东诉被告张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应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应东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应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应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