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催1号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276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36048,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威德封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5736048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