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丁雅春与胡耐君、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雅春,胡耐君,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丁雅春。被执行人胡耐君。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胡耐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耐君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是一时无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美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钻石楼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经依法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相关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3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