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三伦申请宣告陈启富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三伦,陈启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三伦,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陈启富,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王三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启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7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启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启富仍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文敏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和2016年4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三伦诉称:申请人与张先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王万登。1999年9月王万登因车祸死亡。2001年8月,申请人抱养被申请人陈启富。被申请人陈启富系申请人王三伦之姐王三秀之子。被申请人陈启富曾患有精神病,经四处医治,病情仍不见好转。2003年8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启富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三伦与张先珍系夫妻关系,张先珍系智力壹级残疾人。被申请人陈启富的户籍登记于申请人名下,登记关系为父子关系,婚姻状况为未婚。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亲友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三伦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启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启富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簿、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简阳市五合乡新乐村村民委会的证明、本院调查简阳市五合乡新乐村4组村民王龙安、卿发荣的笔录、证人王三秀、陈治剑的证言等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启富200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届满,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王三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启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启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