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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行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卓文瑞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卓文瑞等31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卓文瑞,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诉讼代表人:吴寿珊,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诉讼代表人:吴少奇,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诉讼代表人:吴松志,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诉讼代表人:罗光荣,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卓文瑞等31人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17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起诉人卓文瑞等起诉称:其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被起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莆城政办〔2014〕29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得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对起诉人所在村群众包括起诉人的土地实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自己无权处理、决定的成立指挥部代替法定土地职能部门的事项,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直接侵犯被征地的广大农民群众包括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起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莆城政办〔2014〕29号《关于成立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莆城政办〔2014〕29号《关于成立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发文对象是城厢区各镇街和区直有关单位,系政府内部行文,该通知并未对起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故该通知与起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如对指挥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起诉人该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该院依法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卓文瑞等31位村民的起诉不予立案。卓文瑞等人不服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诉争的文件虽然是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政府内部文件,但区征迁指挥部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通告》,决定完成土地征收,此时就已经外化,并演变成为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该行政行为关涉上诉人的承包地被征收,直接关涉上诉人的财产权,诉争的政府文件具有可诉性,本案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莆城政办〔2014〕29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发文对象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系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工作需要设立本机关内部机构而制作的文件,属内部行政行为,其内容仅为机构的设立和组成人员,并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该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外化问题,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少华,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建清,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仁兴,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玉森,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春阳,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耀磊,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松志,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兰榕,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素香,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学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志农,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玉林,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开明,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国华,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一亮,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一鸣,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天武,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移霞,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军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詹仁坤,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永泉,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卓文瑞,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炳芳,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光荣,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禧洪,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志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兆明,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翁瑞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文富,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寿珊,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少奇,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