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许波、张小悦、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许波,张小悦,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918号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瑞,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波。被告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波、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许波、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许波、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许波、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许波、张小悦、第三人湖北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