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关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飞,关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飞,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建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亚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原审应追加王振南为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