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与托雅、苏已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托雅,苏已拉,边巴,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岗嘎图嘎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托雅,女,1954年7月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苏已拉,男,1969年7月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边巴,男,1976年10月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岗嘎图嘎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130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巴尔虎右旗支行申请执行托雅、苏已拉、边巴、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岗嘎图嘎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托雅、苏已拉、边巴、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岗嘎图嘎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2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2417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