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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财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高汉与李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高汉,李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财保字第9号申请人吴高汉,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李道华,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申请人吴高汉因与被申请人李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道华名下位于汉滨区某某国际广场2号楼7楼2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高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道华所有的位于汉滨区某某国际广场2号楼7楼2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