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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庄银斌,李军,赖地祥,赖传鸿,陈小淘,廖华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廖华昌,谢某,雷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51X,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51X,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81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8653,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8617,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廖华昌(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8610,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2015年10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自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77X,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复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陈某甲、赖某乙伙同同案人“三毛”、“阿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经事先合谋,在潮州市××区××镇××村××路一空地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到该处,以“鱼虾蟹”方式赌博,并由庄某甲负责落实联系赌博场地、雇佣人员为赌场望风、与提供赌场人员结算、支付雇佣人员工资等;被告人李某甲、赖某甲、陈某甲、赖某乙与同案人“三毛”、“阿某”提供赌资、在赌场充当庄家。被告人廖华昌为非法获利,受雇在赌场为庄家结算赌资,被告人谢某、雷某为非法获利,受雇在赌场看场及望风。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到上述赌场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及参赌人员王某乙、陈某丙、辛某乙等36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2070元。其中,从被告人一伙处扣押8520元,从参赌人员处扣押1355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扣押了赌具和作案工具对讲机等物品,后将上述人员带回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陈某丙、辛某乙、郭某乙、陈某丙、王某丙、吴某乙、黄某乙、程某乙、蒋某某、杨某乙、罗某乙、佘某甲、张某、刘某乙、江某乙、肖某乙、曾某乙、蒋某、庄某丙、罗某丙、徐某乙、刘某丙、詹某乙、佘某乙、张某梅、杜某乙、朱某乙、周某乙、邬某乙、周某丙、李某丁、万某乙、欧某、关某乙、黄某丙、朱某丙、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所作的供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被告人庄某甲、雷某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廖华昌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以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廖华昌、谢某、雷某明知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合伙开设赌场,仍为非法获利,在同案人的纠集下参与作案,系同案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被告人廖华昌、谢某、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华昌前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华昌、谢某、雷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雷某没有犯罪前科;本人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均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华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庄某甲、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甲、廖华昌、谢某、雷某判处的刑期恰当,予以采纳。但根据上述分析,对被告人雷某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四、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五、被告人赖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六、被告人廖华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七、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八、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从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抵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对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8520元及对讲机3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静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乔第1页共8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