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岳阳商业打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恢2号申请人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梁锦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伶,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初,该大夏经理。被执行人岳阳市一商业局,法定代表人元超群,该局局长。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与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邵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厦、岳阳市一商业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4日,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2004年7月1日《湖南日报》刊登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14年4月19日作出(2001)邵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承担贷款利息99361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岳阳市一商业局对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不能清偿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所属分支行(含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拥有对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资产包转让合同》,将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上述债权本息1930351.34元转让给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7年3月8日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2009年7月7日,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德邦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整体转让<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的合同》,将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上述债权本息1930351.34元转让给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7月28日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2013年12月23日,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又将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上述债权本息1930351.34元转让给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作出(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2465号公证书,证明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通过EMS形式向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邮寄送达《关于债权转让及催收等事宜的通知》,告知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对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上述债务本息1930351.34元已转让给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受让本院(2001)邵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对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的债权后,于2013年12月23日将上述债权本息1930351.34元转让给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EMS向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邮寄送达《关于债权转让及催收等事宜的通知》。虽然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对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通过EMS邮寄送达《关于债权转让及催收等事宜的通知》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证实该通知已送达至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海南澳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不发生效力。现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恢复对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主体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穿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恢复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与湖南省岳阳商业大夏、岳阳市一商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彬审 判 员 肖志军审 判 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