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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宸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李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宸轩,李科,王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74号原告田宸轩,男,201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陈镜(系原告田宸轩之母),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洁,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宇,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7号附7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9820090E。负责人伍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斌,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宸轩诉被告李科、王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宸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宸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宸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田宸轩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