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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晓娜与李广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娜,李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374号原告李晓娜,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广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朱晓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审判员  朱晓琨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