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罗燕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罗燕珊,汕头市香江家居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珊,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汕头市香江家居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翟栋梁。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燕珊、原审被告汕头市香江家居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2318.5元,由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 立审判员 姚焕丹审判员 翁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