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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天津市锦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市锦福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588号原告郭福顺。被告天津市锦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西侧15号。法定代表人廖克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基钢,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与被告天津市锦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福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锦福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