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路某1与路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1,路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路某1,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路某2,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市南郊医院,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1诉被告路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1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1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