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路某1与路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1,路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路某1,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路某2,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市南郊医院,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1诉被告路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1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路某1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