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法功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功,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法功,农民。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前曹村。负责人刘维新,该村村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法功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12日,本院依据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00元,现债务已经清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