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傅昌尧、张友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傅昌尧,张友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3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黄居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傅昌尧。被告:张友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傅昌尧、张友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