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杨井明与被告张井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井明,张井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96号原告杨井明,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井忠,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明与被告张井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井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井明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佟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