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厉朝武与余荣、项金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朝武,余荣,项金仙,项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厉朝武。被执行人余荣。被执行人项金仙。被执行人项金财。申请执行人厉朝武与被执行人余荣、项金仙、项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朝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444060.40元,未受偿人民币555939.6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