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渔政管理站与姚卫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审90号申请人:永康市渔政管理站,住所地:永康市。负责人:胡响明。被执行人:姚卫明。申请人永康市渔政管理站以被执行人姚卫明拒不履行其浙永渔罚(2015)25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姚卫明所作的浙永渔罚(2015)25号《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姚卫明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渔政管理站浙永渔罚(2015)25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姚卫明未缴纳的2000元罚款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