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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陆昌明与李前彬、黄明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昌明,黄明平,李前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35号原告:陆昌明,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明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前彬,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昌明诉被告黄明平、李前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昌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昌明撤回���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陆昌明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廖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