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樊建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349号罪犯樊建设,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三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兵八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建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2年5月3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樊建设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1.28分,获表扬8次,获嘉奖2次,获立功1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樊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建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8年9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