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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秋生与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生,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59号原告王秋生,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原民权县龙塘意明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梁伟,任该社社长。被告梁义明,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原告王秋生与被告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