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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谢某(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在本区大碶街道太河路清水桥附近被北仑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谢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民警遂及时将被告人谢某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其浓度为1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的复印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